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检公诉刑诉〔2019〕86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8211966********,汉族,小学肄业,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京山县,住京山县**村**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321963********,汉族,高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京山县,住**镇**村**组。
本案由京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薛某某、段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先后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2月27日、2019年4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故意伤害
2015年9月5日22时12分许,被告人薛某某在京山县新市镇**小区门口找被害人甘某某协调温泉新区还建房房屋分配问题,双方发生纠纷进而拉扯,薛某某用水果刀将甘某某刺伤。经鉴定,甘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薛某某赔偿甘某某经济损失费用共计54441.44元,并取得其谅解。
二、非法持有枪支
2016年3月23日中午18时40分许,被告人薛某某、段某某、王某某(另案处理)、邓某某(已作行政处罚)伙同他人驾车前往安陆打猎后返回京山,行至罗店镇仁和村至敖家村路段,被接到群众举报的罗店派出所拦截。办案民警当场查获小口径步枪一支、双管猎枪一支、小口径气枪一支、单管猎枪一支及野鸡野鸭等猎物若干。经查,小口径步枪系薛某某非法持有,双管猎枪系段某某非法持有,小口径气枪系邓某某某某非法持有。经鉴定,涉案四支枪支均为我国法律规定意义上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水果刀一把;2.案件来源、扣押清单、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疾病诊断书、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住院病案及多次复查病例复印件、情况说明,户籍证明、身份信息、京山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协议书、领条及谅解书、关于要求对薛某某从轻处罚的证明、归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邵某某、孙某某、左某某、徐某某、舒某某、王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甘某某的陈述;5.荆门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枪支弹药性能鉴定书、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辨认笔录;7.被告人薛某某、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薛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刑事责任。薛某某持械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世平
代理检察员:王金鹏
2019年4月19日
附:
1.被告人薛某某被羁押于京山县看守所,段某某被取保候审于**镇**村**组,联系电话1367218****。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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