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薛某某、李某甲等寻衅滋事案)_江苏省徐州市贾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贾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贾检诉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6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6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某某******号。被告人薛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29日被徐州市公安局贾某某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男,194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05194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某某**宿舍**-**号。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29日被徐州市公安局贾某某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05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某某**路**号楼**单元**号。被告人李某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29日被徐州市公安局贾某某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三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三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退回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于3月1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7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三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7日,在贾某某泉旺头村**酒楼内,被告人薛某某、李某甲因琐事与被害人滕某某发生纠纷,后被告人薛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借故生非,殴打被害人滕某某,致滕某某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滕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三被告人与被害人滕某某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滕某某对三人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刑事和解协议书、刑事谅解书等书证;

2.​ 证人肖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滕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薛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5.​ 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三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使他人二处轻伤、一处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结伙实施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系共同犯罪。三被告人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的情节,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贾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旋

2020年4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薛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