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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姚某某交通肇事案)_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Comments0

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蒲城县院二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男性,1964年7月1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28********941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住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蒲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蒲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日12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姚某某驾驶陕E******号小型普通客车沿305省道由西向东行驶到高阳镇陈家堡村附近时,与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行人刘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刘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根据蒲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蒲公交认字【2019】第43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姚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主动报案,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具有减轻、免除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蒲城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蒲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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