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滨检刑三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24198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江苏省射阳县**镇**路**号。被告人薛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滨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滨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24198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江苏省射阳县**镇街道办事处**组**号。被告人周某某因赌博行为,于2019年10月31日被滨海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三千元。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滨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滨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241975********,汉族,中专文化,工人,住江苏省射阳县**镇**路**号。被告人张某甲曾因犯介绍卖淫罪,于2006年被射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张某甲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6月5日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滨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滨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滨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周某某、张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三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三名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2020年1月28日,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份,被告人薛某某通过“安琪儿”(另案处理)得知“天辰娱乐”彩票赌博平台,并其成为下线。“安琪儿”告知被告人薛某某在“天辰娱乐”彩票平台可以发展下线帐号,进而获取红利、平台发放日奖励及返点等利润分成。被告人薛某某明知“天辰娱乐”彩票平台系赌博平台,为获取非法利益,先后发展30余个下级帐号,其中有10余名用户在此平台内通过购买网上彩票参与赌博,被告人薛某某所发展的下级帐号参赌人员为被告人张某甲、被告人周某某及姜某某、邓某某、童某某、路某某(均另案处理)、陈某甲、孙某某、陈某乙(均在逃)等人。截止2019年10月22日,被告人薛某某、张某甲、周某某等人在“天辰娱乐”赌博平台赌资流水共计人民币1900889.784元,被告人薛某某从该赌博平台获得利润分成3.9万余元。
2019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周某某明知“天辰娱乐”彩票平台系赌博网站,为获取非法利益,先后发展张某乙等3个下级帐号,其中有2名用户在此平台内通过购买网上彩票参与赌博。截止2019年10月31日,被告人周某某与张某乙等人在“天辰娱乐”赌博平台赌资流水共计人民币198173.151元,被告人周某某从平台获得利润分成7500余元。
2019年7月份,被告人张某甲明知“天辰娱乐”彩票平台系赌博网站,为获取非法利益,开始做该赌博网站代理,并向自己的朋友介绍“天辰娱乐”赌博平台,先后发展了12个下线平台用户,其中蒋某某、李某某、左某某(均另案处理)等5名用户在平台内通过购买网上彩票参与赌博。至2019年9月21日,被告人张某甲、蒋某某、李某某、左某某等人充值赌资流水共计人民币571139.447元,被告人张某甲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2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滨海县公安局提供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左某某、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薛某某、张某甲、周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4.滨海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5.滨海县公安局提供的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张某甲、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张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被告人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张某甲、周某某共同开设赌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甲、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在案发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协助抓捕同案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系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薛某某、张某甲、周某某在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薛某某、张某甲、周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广宇
2020年2月9日
附:
1.被告人薛某某、张某甲、周某某现羁押于滨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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