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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薛某诈骗案)_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竹检一部刑诉〔2020〕2570号

被告人薛某,女性,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83200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镇**村**组**号,现住四川省绵竹市**镇**村**组,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经绵竹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3日被绵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绵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初,被告人薛某在明知自己已与他人结婚生子建立家庭的情况下,虚构“李斯琪”的身份,与被害人张某某在网上确立恋爱关系,并在此后以做微商、买手机、生病、家人生日、还信用卡等理由向被害人张某某骗取财物。自2019年3月至2020年1月8日案发前,共骗取被害人张某某向其微信、支付宝转账等共计64133.02元。至2020年1月8日案发前,被告人薛某陆续归还张某某3488.37,案发后退赔66700元,现已取得被害人谅解。

2020年3月3日,绵竹市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薛某位于绵竹市**镇**村**组的家中将其抓获归案,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电子数据:微信支付交易明细、京东、支付宝转账截图、收条、谅解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证人赵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薛某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60644.6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其已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以酌请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绵竹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秦海燕

检察官助理 张  丹

                                      2020年12月4日

                                      

附件:1.被告人薛某现取保候审在绵竹市**镇**村**组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碟二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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