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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蔺某甲滥伐林木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浏检一部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蔺某甲(曾用名蔺某乙),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31975********,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住浏阳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6日被浏阳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浏阳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蔺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蔺某甲因生活困难,征得山主柳某某兄弟同意后,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携带油锯和柴刀等工具,在柳某某兄弟位于浏阳市**镇**村**组的**山场内砍伐杂木17.45吨,先后分四次销售给江西省上栗县**乡的杨某某和该县**镇的钟某某,其中两次销售给杨某某8.75吨,两次销售给钟某某8.7吨,共计销售得款5740元。经浏阳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专业技术人员鉴定,涉案的17.45吨杂木折活立木蓄积为36.737立方米。

被告人蔺某甲于2020年4月27日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作案工具柴刀、油锯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接报案回执、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归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微信聊天记录、林权证明、精准扶贫相关材料、残疾人证、证明等书证;2、证人黎某某、柳某某、钟某某、杨某某、晏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蔺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蔺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蔺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蔺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蔺某甲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蔺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考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浏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晓晨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蔺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7483****。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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