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蔺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21982********,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住陕西省西咸新区**村**组**号,2019年11月1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刑事拘留;经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12月16日被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逮执行捕。
本案由沣东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蔺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5日、2020年5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0日晚上23时50分许,被告人蔺某某酒后无故将西咸新区沣东新城三桥枫桥名邸小区内的五辆汽车(苏D****R、陕A****0、陕A****2、陕A****0、陕A****0)故意用脚踹坏。经西咸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损车辆的鉴定价格为86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6、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蔺某某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亮
2020年6月8日
附:
被告人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光盘二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