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莆城检二部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出生地福建省莆田市,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镇**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11月25日被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5年7月1日刑满释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8年1月23日被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9年3月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30日被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2013年8月9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28日被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6年10月1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6日被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11月1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蔡某某到被害人杨某某位于莆田市城厢区**街道**路**号**室家中实施盗窃,盗走现金人民币1090元、新台币12200元(折合人民币2910.92元)。
2020年6月15日,被告人蔡某某在莆田市荔城区**镇**路**号**公寓**室被公安民警抓获,现场查扣现金人民币1000元并发还给被害人杨某某。被告人蔡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在扣人民币1000元;2.书证:被告人蔡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监控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000.92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蔡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蔡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蔡振武
检察官助理:蔡纪翔
2020年9月21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一看守所。
2.卷宗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及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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