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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开设赌场案)_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潮南检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4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镇**街**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年底,被告人蔡某某通过同案人朱某某(已判刑)开设了一名称为“捷*”(网址g6.yy691.us/user/do)的香港六合彩外围码赌博网站总代理账户“af0”,后被告人蔡某某利用上述总代理账户,开设了一个会员账户给参赌人员马某甲投注,并与马某甲进行赌资结算。同时,被告人蔡某某线下接受参赌人员范某某、姚某某等人的六合彩外围码投注,后转投到上述网站中。直至2018年6月26日同案人朱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为止,马某甲在会员账户上投注约20000元,范某某、姚某某等人向被告人蔡某某投注约22000元。

2019年10月22日,被告人蔡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微信及转账记录,刑事判决书,被告人身份情况材料等;

(2)证人证言:朱某某、马某甲、范某某、姚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蔡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勘验、辨认笔录;

(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甲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厚崇

2020年1月9日

附:1.被告人蔡某某现羁押于汕头市潮阳区看守所;

2.主要证据目录1份、案卷3册;

3.光碟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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