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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诉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蔡某甲,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3199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住广东省湛江市******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吴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8日被吴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06月15日晚,被告人蔡某甲伙同蔡某丙(已判决)、蔡某丁(已判决)、蔡某某(已判决)及两名不明身份男子等六人,寻找被非法拘禁的蔡某丁。22时许,被告人蔡某甲等人在经过吴川市**街道**村**路段附近时,发现何某甲驾驶摩托车搭载被害人李某甲经过,因怀疑何某甲参与绑架蔡某丁,将两人拦下进行质问并进行殴打。被害人李某甲被其中一男青年(身份未明)突然用匕首捅伤腹部并当场流血倒地,之后被告人蔡某甲等人慌忙驾驶摩托车往**方向逃离现场。经吴川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甲符合锐器作用于胸部致膈肌穿透伤,其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伤残程度为九级伤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证人何某甲、蔡某戊、蔡某己、何某乙、蔡某戊、李某乙、欧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5.同案人蔡某某、蔡某丁、蔡某甲、蔡某卯的供述和辩解;6.被告人蔡某甲的供述与辩解;7.鉴定意见;8.勘验、检查、辨认、搜查等笔录;9.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甲伙同多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小杰

2020年2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吴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光碟1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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