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一部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蔡某甲,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331996********,汉族,初中文化,家住会昌县**村**号。2020年6月1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会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经我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会昌县看守所。
本案由会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9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2020年6月间,被告人蔡某甲多次容留蔡某乙、李某甲在其车牌为B7**2的黑色大众轿车内吸食毒品。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10月,被告人蔡某甲通过刘某某在瑞金市区内购买到冰毒,在返程回会昌途中,在其车内,容留刘某某、蔡某乙二人吸食毒品。
2、2020年5月,被告人蔡某甲将其骄车停在筠门岭镇长岭村“茶厂”附近的山上,在车内容留李某甲、蔡某乙二人吸食毒品。
3、2020年6月1日15时许,被告人蔡某甲通过李某乙从余某某那购买到2个毒品(每个0.2克),将车停在筠门岭镇长岭村“茶厂”附近山上,在车内容留李某甲、蔡某乙二人吸食毒品。
4、2020年6月6日15时许,被告人蔡某甲和李某甲每人凑500元钱从曾某某处购买到2个毒品,被告人蔡某甲将车停在瑞金市火车站旁边的一处树林处,在车内容留李某甲吸食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甲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会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才发
2020年12月1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会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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