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一部刑诉〔2020〕Z307号
被告人蔡某甲,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54********,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大道**号**栋**房,无前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05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蔡某甲驾驶一辆蓝色电动车从**镇**街出来,骑行到**大道**路口处就变道逆行。雷州市公安局交警蔡某乙与辅警林某某、吴某某等人对蔡某甲的违章行为进行处理过程中,因对交警的处理方式不服,蔡某甲掏出其身上的一串钥匙把蔡某乙和林某某划伤,致蔡某乙手臂受伤,林某某脸部、口腔等部位受伤。案发后,蔡某甲及家属积极赔偿蔡某乙、林某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蔡某乙、林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钥匙一串(5个单个钥匙);2.书证: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表、湛江市公安局鉴定聘请书、湛江市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通知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清单,蔡某乙、林某某的就诊病历;3.证人吴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蔡某乙、林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蔡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现场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光盘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甲因交警对其交通违章行为的处理方式不服而使用随身带有的钥匙划伤执法人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甲在案发后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蔡某甲拘役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光华
(院印)
2020年6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蔡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叁册,检察卷壹册,光碟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有关涉案款物由雷州市公安局保管。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