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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甲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刑检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蔡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3251996********,傈僳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云南省兰坪县人,住兰坪县**镇**村委会**村;2019年6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兰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0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6日,被告人蔡某甲醉酒后驾驶云Q*****普通二轮摩托车车载蔡某乙,从兰坪县营盘镇风塔村往金钟通组公路行驶。19时15分许,当车行至金钟通组公路2公里820米处时,与王某某驾驶的牌号为云A*****的轻型仓栅式货车发生侧面擦,造成蔡某甲左手臂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蔡某甲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9.56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身份证复印件、户口证明、查获经过;2.被告人蔡某甲的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交通工具笔录及照片;3.驾驶证查询结果单;4.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照片、鉴定委托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检验结论告知书;5.证人蔡某乙、王某某的证言;6.被告人蔡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甲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律,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属坦白,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蔡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规定,被告人蔡某甲具有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主要责任的从重处罚情节,本院建议判处被告人蔡某甲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润平

检察官助理:和生丽

2020年5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蔡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7508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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