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19〕1767号
被告人蔡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440181198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址为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坊**村**巷**号。2011年5月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二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8年11月2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蔡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440181198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址为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坊**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8年11月2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赌博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440123196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址为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街**号**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8年11月2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赌博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4401811985********,汉族,文化程度高中,群众,户籍地址为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镇**路**街**号。2018年11月27日因赌博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月2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赌博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2月2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袁某某(自报),男,1979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群众,户籍地址为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8年11月2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赌博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甲、蔡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张某某、黄某某、袁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期间,本院退回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补充侦查二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8年11月间,蔡某丙(另案处理)在本区内通过赌博网站获得代理账号后开通下级代理账号给卢某某、黎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收受赌博人员的六合彩等赌博投注,通过交收赌资返水等方式获利。
被告人蔡某甲明知蔡某丙上述开设赌场的行为而提供本人持有的银行卡用于六合彩等赌资交收,并帮助收取下线代理赌资后与蔡某丁(另案处理)进行交收共计约人民币316.22万元,从中获利约人民币2万元;
被告人蔡某乙收取“桌球王”、“阿细”、“肥航”等多名赌博人员六合彩投注并向上家蔡某丁进行赌博投注,通过交收赌资赚取倍数差的方式获利。期间,被告人蔡某乙与蔡某丁交收赌资共计约人民币44.60万元,从中获利约人民币4000元。
被告人张某某通过蔡某丁开通上述赌博网站账号,收取“霞姐”、“四眼成肥仔”、“王堪腾”等多名赌博人员六合彩投注并在上述账号进行下注,通过交收赌资返水的方式获利。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与蔡某丁交收赌资共计约人民币43.82万元,从中获利约人民币 1万元。
被告人黄某某收取“叶子”、“醉后的心碎”、“回忆”、“Joyce-G”等多名赌博人员六合彩投注后向陈某某(另案处理,黎某某下级代理)使用的赌博网站账号进行下注,通过交收赌资赚取倍数差的方式获利。期间,被告人黄某某与陈某某交收赌资共计约人民币12.57万元,从中获利约人民币3000元。
被告人袁某某通过魏某某(另处理,卢某某下级代理)获得的上述赌博网站账号后,收受“罗斌”、“zg”、“顺其自然”等多名赌博人员的六合彩等投注,通过交收赌资返水的方式获利。期间,被告人袁某某通过上述方式交收赌资共计约人民币67.80万元,从中获利约人民币6000元。
2018年11月27日,公安机关根据线索相继在本辖区内抓获被告人蔡某甲、蔡某乙、张某某、黄某某、袁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甲、蔡某乙、张某某、黄某某、袁某某均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乙、张某某、黄某某、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蔡某甲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蔡某甲、蔡某乙、张某某、黄某某、袁某某均虽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甲、蔡某乙、张某某、黄某某、袁某某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法院对被告人蔡某甲判处一年二个月以上至一年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蔡某乙判处一年二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一年二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黄某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袁某某判处一年三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宫瑞
2019年10月11日
附:
1.被告人蔡某甲、蔡某乙、张某某、黄某某、袁某某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9册。
3.依法扣押的作案工具苹果手机等(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5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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