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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商区检二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31975********,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住寿光市**镇**村**号。系洛南**人兼**。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4月至2015年3月,洛南温圣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在未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在商州区莲湖路步行街1号楼404室及金源二路营业点以月息1.2%至1.5%为诱饵,面向社会不特定群众吸收存款48533000元,退还客户资金14585000元,未返还资金33948000元。蔡某某为该公司**,吸收的资金全部由蔡某某进行支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捕经过、到案经过、洛南温圣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招聘工作人员宣传页、报案材料、合同复印件、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段某某、李某甲、康某某、李某乙、王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商洛正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收支审计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杨

检察官助理:拜锐利

2020年7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蔡某某现被羁押于山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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