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检刑诉〔2020〕1316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028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四川省隆昌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1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1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监视居住,于2019年6月1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7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3月25日至2017年9月期间,李某甲伙同林某某(均已判决)共同成立重庆**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该公司主要由商务部和渠道部组成,商务部主要由业务员打电话给客户,并以低息、大额、无抵押等为噱头吸引客户到公司办理贷款,商务部业务经理以办理贷款需要缴纳诚意金为名,按照贷款金额的一定比例向客户收取诚意金,之后商务部将客户资料转交渠道部,渠道部收到客户资料后,以拖延或者以推脱的方式并未给客户办理其承诺的贷款,之后客户到公司要求退款时,公司仅愿意退还10%-30%的诚意金,且在退款中渠道部工作人员对客户发生言语威胁和肢体冲突。
被告人蔡某某系2017年7月底受李某甲邀约带领黄某某、李某乙(二人均另案处理)等二十余人到**公司担任商务部第四区**,蔡某某负责管理其部门的业务员和经理。且在公司运营期,其手下业务员和经理诈骗郭某某等人共计6.09万元人民币。
2018年11月13日,民警抓获蔡某某,蔡某某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诈骗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贷款合同》等书证;
2.证人李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台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司法鉴定意见书;
6.辨认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指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达6.09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处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蔡某某伙同他人参与诈骗犯罪集团,且系集团中主犯,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二、四款之规定。被告人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蔡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退赃20万元,并处罚金10-20万元,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晓宇
检察官助理:徐浩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8117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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