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一部刑诉〔2021〕Z10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4831988********,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地浙江省桐乡市**镇**村**号,现住址同户籍地。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29日被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800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连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4日由本院决定批准逮捕,次日由连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望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521199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群众,务工,户籍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镇**村**组,现住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花园**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连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4日由本院决定批准逮捕,次日由连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连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望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份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2020年11月2日至同年12月1日、2020年12月17日至2021年1月8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初,被害人王某某在微信上添加一名自称是亚裔美籍外科医生陌生微信为好友并网上聊天,在聊天期间对方称其执行战地任务,因功受伤后获得政府补偿款,将该笔补偿款寄给被害人王某某。2020年5月6日,被害人王某某的电子邮箱收到自称国际快递公司的电子邮件,在邮件中称将补偿款通过邮寄的方式寄给被害人王某某。2020年5月7日至20日期间,对方通过邮件的方式陆续以运费、手续费为由诈骗被害人王某某415900元人民币。
被告人蔡某某认识境外人员“James”(身份未查清)后,多次通过微信提供个人银行账户为James转账并截留部分款项。2020年5月中旬,境外人员“James”告知被告人蔡某某有50000元转至其账户,要求转账到指定账户,被告人蔡某某收到受害人王某某转账到其账户的50000元人民币后,截留13000元,将余款37000元转账至“James”指定的被告人望某某账户中。
被告人望某某工作的绍兴市**进出口有限公司,因尼日利亚买家无法提供美金支付货款,通过境外汇钱代理公司将货款(奈拉币)换成人民币转账至被告人望某某个人账户。被告人望某某明知汇钱代理公司转账的货款内可能有违法犯罪资金,仍提供个人银行卡给公司进行流转资金,其中包含被害人王某某被诈骗款项37000元人民币。
2020年9月24日,绍兴市**进出口有限公司股东尚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王某某损失37000元人民币。
2020年12月15日,被告人蔡某某家属退赔被害人王某某损失13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办案说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转账截图、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交易明细、企业信用报告、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收据等书证;
2、证人尚某某、王某甲、尚某甲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陈述;
4、被告人蔡某某、望某某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明知他人通过电信网络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仍使用其银行卡为他人流转诈骗款50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望某某明知是他人违法犯罪所得,仍提供个人银行卡为违法犯罪所得流转资金370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蔡某某、望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望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连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能祥
2021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望某某现羁押于连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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