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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等六人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1057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22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镇**村**号。2013年因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被深圳市龙岗区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9日逮捕。

被告人劳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4197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道**号**村**栋**。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9日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231979********,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路**号**栋**。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3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9日逮捕。

被告人石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3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镇**村**。因涉嫌犯有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9日逮捕。

被告人袁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01196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栋**。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4日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04198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幢**室。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4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劳某某、石某某、赵某某、袁某甲、陈某甲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30日、2020年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以来,被告人蔡某某采用假结婚的方式为投靠人违法办理深圳户口,通过被告人赵某某、袁某甲、陈某甲为其寻找、收集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的身份资料、照片等,再找被告人石某某伪造假结婚证、离婚证、龙岗区法院民事调解书用于违法办理深圳户口。现查明被告人蔡某某为19个人违法办理深圳户口,在办理户口过程中伪造结婚证、离婚证、龙岗区法院民事调解书。

被告人劳某某系被告人蔡某某员工,帮助被告人蔡某某送当事人去布吉户政中心递交资料、办理户口,帮助发送照片、联系被告人石某某伪造证件。

被告人赵某某为被告人蔡某某介绍4名投靠人,并提供4人的身份资料和照片给被告人蔡某某用于伪造结婚证、离婚证,并违法办理深圳户口。

被告人袁某甲为被告人蔡某某介绍2名投靠人,11名具有深圳户口的被投靠人,并提供13人的身份资料和照片给被告人蔡某某用于伪造结婚证、离婚证,并违法办理深圳户口。其中5名具有深圳户口的被投靠人,系被告人陈某甲为被告人袁某甲提供,被告人陈某甲收集并提供5人的身份资料和照片,被被告人袁某甲提供给被告人蔡某某用于伪造结婚证、离婚证,并违法办理深圳户口。被告人陈某甲还向罗某某(另案处理)介绍1名具有深圳户口的被投靠人,并提供该被投靠人的身份资料和照片给罗某某用于伪造结婚证、离婚证,并违法办理深圳户口。

被告人石某某为被告人蔡某某伪造结婚证、离婚证、龙岗区法院民事调解书,公安机关还在被告人石某某住处缴获其伪造的民政局婚姻登记专用章68枚,其他国家机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32枚,居民户口簿51个,各类资格证、残疾人证共35个,结婚证1个、出生证1个,独生子女证1个,出生医学证明5张,毕业证38个,驾驶证6张,行驶证4张,印模底片240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用手机;2.书证:公文、证件、印章、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照片、蔡某某前科判决书、到案经过、婚姻登记处复函、婚姻登记查询记录、入户资料;3.证人证言:证人黄某甲、黄某乙、袁某乙、郑某某、谢某某、全某某、黄某丙、邓某某、李某甲、柳某某、胡某某、郭某某、陈某乙、向某某、夏某某、殷某某、刘某某、杜某某、林某某、熊某某、柯某某、单某某、李某乙、曾某某、张某某、李某丙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劳某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袁某甲、陈某甲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4月13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1册。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4.随案移送物品(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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