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20〕858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85********,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晋江市**镇**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9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蔡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蔡某某至晋江市**镇**路**号店面门口,见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路边的闽******轿车车门未锁,遂打开驾驶室车门进入车内,盗走手扶箱内皮包里的现金人民币10200元(以下币种同)。2020年3月24日19时许,公安机关在晋江市**镇庄**村一租房内抓获被告人蔡某某,现场从被告人蔡某某处扣押到9900元。案发后,被告人蔡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杨某某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并发还的现金;
2.书证:抓获及破案经过、身份信息证明、收条及监控截图;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比例图及现场照片,被害人杨某某的辨认笔录,被告人蔡某某的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蔡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远志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_随案移送光盘五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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