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蔡某某盗窃案)_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检一部刑诉〔2020〕Z470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5811995********,汉族,广东陆丰人,文化程度初中,务工,住广东省陆丰市**镇**村委会**村**乡**巷**号(身份系自报)。2020年7月9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逮捕,翌日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0月13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蔡某某及同案人黄某甲(已判决)事先合谋盗窃摩托车,于2019年10月8日晚上,驾驶摩托车至潮州市湘桥区新厦园小区门口,由同案人黄某甲接应望风,被告人蔡某某实施盗窃,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车牌号码为粤U*****的豪爵牌女庄摩托车盗走。赃车价值人民币5994.20元。

2.被告人蔡某某及同案人黄某甲,于2019年10月21日晚上,驾驶摩托车至潮州市湘桥区新桥西路新利街六巷一栋,由同案人黄某甲接应望风,被告人蔡某某实施盗窃,将被害人佃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车牌号码为粤U*****的豪爵牌女庄摩托车盗走。赃车价值人民币4858.84元。

3.被告人蔡某某及同案人黄某甲、黄某乙(已判决)事先合谋盗窃摩托车,于2019年11月25日凌晨,驾驶摩托车至潮州市湘桥区龙舌舟巷小区后门,后由被告人蔡某某及同案人黄某乙进入小区寻找作案目标,同案人黄某甲接应望风。被告人蔡某某对被害人章某某停放在该小区5幢楼下的两辆车牌号码分别为粤U*****、粤U*****的本田牌女庄摩托车实施盗窃,因撬坏上述二辆摩托车电门锁而未能得逞。赃车价值合计人民币11449.12元。

4.被告人蔡某某及同案人黄某甲、黄某乙,于2019年11月29日晚上,驾驶摩托车至潮州市湘桥区春荣路安居楼20幢,由同案人黄某甲、黄某乙接应望风,被告人蔡某某实施盗窃,将被害人丁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车牌号码为粤U*****的五羊本田牌女庄摩托车盗走。赃车价值人民币7789.76元。

综上,被告人蔡某某合伙盗窃作案4宗、盗窃金额30091.92元,其中盗窃未遂1宗、金额11449.12元。作案后,同案人黄某甲将赃车销赃给“某某”(身份不明)。归案后,赃车无法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供述笔录、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以及相关书证等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在实施第3宗犯罪时,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邱垂滋

检察官助理 丁桂銮

                                  2020年10月27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羁押在潮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三册;

   3.涉案物品随案(详见移交清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