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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开设赌场案)_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1〕Z6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82年11 月20日生,身份证号码441701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暨现住地为广东省阳江市海陵区**镇**村**号。2018年11月9日犯开设赌场罪被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8年12月20日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9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1月6日被逮捕。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海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蔡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初至6月底,为牟取非法利益,林某某(已判决)轮流在闸坡镇**村阿某某家一楼、闸坡镇**村**敬老院背民宅、闸坡镇**鱼铺开设赌场,供他人聚众赌博。在赌场经营期间,林某某负责提供赌具并召集赌客,林某某让朱某甲、杨某甲(上述二人已判决)负责撑场,朱某甲和杨某甲参与分红。林某某聘请被告人蔡某某在赌场发牌抽水,关某某、杨某乙、朱某乙、梁某某(上述四人已判决)为赌场望风。该赌场每天凌晨零时开场,直至早上6时结束,赌场以赌牌九的形式赌博,赌注50元起,上不封顶,每盘牌投注额至少1000元,每盘牌抽水至少100元。林某某、杨某甲、朱某甲在每天赌场结束后现场平分抽水钱,并向工作人员发放工资。在赌场经营期间,蔡某某非法获利1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2、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书证;3、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参与开设赌场聚众赌博,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蔡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蔡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钟衍

(院印)

2021年1月15日 

附:1、被告人蔡某某羁押在阳江市看守所。

3、案卷材料拾壹册、活页资料壹份。

4、告知书、具结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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