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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琼检一刑诉〔2020〕Z228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9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104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号,住户籍地,无业。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2月11日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20年2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6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17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指定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侦查,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27日下午,被告人蔡某某在其租住的海口市秀英区**路**公寓**房内,对王某某、苏某某、闫某某三人容留一起吸食冰毒。吸食完冰毒后四人各自离开现场。

2020年6月6日,被告人蔡某某经传唤到长流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前科材料等物证、书证;

2.证人王某某、闫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何春艳

书  记  员:王文卓

2020年9月14日 

附:1.被告人蔡某某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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