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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危险驾驶案)_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1〕330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7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无前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住**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4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平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22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蔡某某醉酒后驾驶QY****小型普通客车,从平舆县平老路路北的“八大碗”饭店门口倒车调头到平老路2公里附近处时,被平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根据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 (驻)公(物)鉴(乙醇)字[2021]261号检验报告,鉴定结论:蔡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60.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执勤查获经过、平舆县**街道**居委党支部证明、吹气检测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告知犯罪嫌疑人笔录、查获照片及抽血照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及驾驶人信息查询单、驾驶证复印件;

2.证人冯某甲、王某某、冯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蔡某某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舆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素琴

2021年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蔡某某现羁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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