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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危险驾驶案)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1214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3401231975********,汉族,大专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瑶海区**乡**村**组,现住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路**花园**栋**室。2016年9月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0月8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蔡某某无证酒后驾驶皖******号小型越野客车,沿本市文忠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文忠路与天水路交口附近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蔡某某血样乙醇含量为158.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2.2019年9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蔡某某无证酒后驾驶皖******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文忠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文忠路与天水路交口附近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蔡某某血样乙醇含量为86.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3.2019年12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蔡某某无证酒后驾驶皖******号小型越野客车,沿本市长江西路与西向东行驶至**路**路交口附近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蔡某某血样乙醇含量为97.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驾驶证和行驶证查询记录、前科查询、现场呼气单、血样提取表、刑事判决书等。

2.​ 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

3.​ 司法鉴定意见。

4.​ 现场查获及抽血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庆

检察官助理:蔡苹苹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住本市庐阳区**路**花园**栋**室,联系电话177560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光盘六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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