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中检二区刑诉〔2019〕2625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7199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德江县**镇**村**组(以上为自报)。2010年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6年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9年9月1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0月1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11月13日中山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1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蔡某某醉酒后驾驶粤T7****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我市**镇**大道北**酒店门口对开处,因在上述酒店内与他人发生纠纷到派出所处理,后在**派出所被公安人员查获。经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蔡某某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05.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明明
2019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被取保候审(手机188********)。
2、本案案卷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涉案物品扣押于中山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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