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丰检一部刑诉〔2020〕294号
被告人蔡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90********,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为福建省晋江市东石镇**村**区**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4月3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12月8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小张”(身份不详,另案处理)向被告人蔡某某提出要购买其名下的工商营业执照及配套银行账户,被告人蔡某某同意后分五次和“小张”到丰某某市场监督管理局申领其名下丰某某超拍电子商行、丰某某杭佳电子商行、丰某某简殊电子商行、丰某某恒丘电子商行、丰某某轻则电子商行共五张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再到工商银行泉州分行营业部办理上述公司的对公账户,并将工商营业执照及相应的对公账户出售给“小张”,获利共计人民币2500元(币种下同)。
2020年1月,公安部电诈平台下发核查线索。2020年4月3日,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蔡某某。被告人蔡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退出违法所得2500元暂扣于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逮捕证、到案经过说明、个体工商户登记基本信息、基本存款账户信息、营业执照、福建省行政执法暂时扣留财物收据、转账记录等;
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以牟利为目的,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蔡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某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泉州市丰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晓颖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蔡某某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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