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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谷某某贩卖毒品案)_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天检刑检刑诉〔2020〕263号

被告人蔡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11197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长沙市岳麓区**村**组。因犯非法经营罪,于2009年9月被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月5日被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吸毒,于2017年4月2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9月15日被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逮捕。

被告人谷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81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耒阳市**镇**楼村**组,现住长沙市开福区**栋**单元**房。因吸毒,于2012年3月21日被耒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后被责令社区戒毒;因吸毒,于2017年3月1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行政拘留,后被责令强制隔离戒毒。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谷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蔡某某在长沙市天心区多次贩卖海洛因给被告人谷某某,被告人谷某某亦在长沙市天心区多次贩卖海洛因给吸毒人员朱某某,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2020年5月1日,被告人蔡某某在长沙市天心区**中学门口向被告人谷某某贩卖100元海洛因。

2020年5月10日,被告人蔡某某在长沙市天心区**中学门口向被告人谷某某贩卖150元海洛因。

2020年5月12日,吸毒人员朱某某向被告人谷某某要求购买400元海洛因,并转账400元,被告人谷某某随即向被告人蔡某某联系要求购买300元海洛因,并转账300元,被告人蔡某某随即联系上线“三某某”。后“三某某”在**中学门口将300元海洛因交予被告人谷某某,被告人谷某某随后在**中学门口停车场附近厕所将前述海洛因交予吸毒人员朱某某。

2020年5月13日,被告人谷某某在长沙市天心区**中学附近厕所向吸毒人员朱某某贩卖500元海洛因。

2020年5月14日,被告人谷某某在长沙市天心区**中学附近厕所向吸毒人员朱某某贩卖400元海洛因。

2020年5月16日,被告人谷某某在长沙市天心区**中学附近厕所向吸毒人员朱某某贩卖520元海洛因。

2020年5月21日,被告人蔡某某、谷某某被抓获,被告人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微信账号及转账记录照片、现场检测报告、电话查询记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蔡某某、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谷某某违法国家关于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海洛因系毒品而予以多次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渊

2020年9月24日

附:1、被告人蔡某某、谷某某现分别羁押于长沙市第四看守所、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移送案卷材料、证据1册、光盘3张;

3、移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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