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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林某甲赌博案)(公开版)_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二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江门市,身份证号码440782197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江门市新会区**镇**路**号。2019年12月19日因本案被监视居住。

被告人林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江门市,身份证号码4407821992********,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住江门市新会区**镇**里**号。2019年11月2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4日被逮捕。

    本案由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林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的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蔡某某伙同蒋某某、林某乙(二人均另案处理)经密谋后,合股坐庄接收“地下六合彩”投注,其中被告人蔡某某占20%份额,林某乙占30%份额,蒋某某占50%份额。2019年2月至2019年11月期间,三人通过微信接收昵称为“小旺”、“如雪”、“幸运星”、“考拉”等二十三名赌客的“地下六合彩”投注。被告人林某甲受雇于蒋某某负责计算其中八名赌客的赌资,被告人蔡某某负责计算其他赌客的赌资,二人将当期赌资的输赢情况汇总给蒋某某,由蒋某某负责和赌客交接赌资。经计算,2019年11月28日,上述二十三名赌客的投注额为人民币90248元。民警抓获被告人林某甲时扣押到一台IPAD平板电脑,在电脑里提取到由被告人林某甲负责计算的八名赌客往期的投注登记单共81张,累计的投注额为人民币729431元。

    被告人林某甲自2018年11月至2019年11月期间,明知其父亲林某丙(另案处理)进行“地下六合彩”赌博活动,仍多次帮助其父亲将接收到的“地下六合彩”投注额录入到赌博网站中,其参与的赌资额为1769810元。

    计被告人蔡某某参与聚众赌博的赌资额为人民币819679元,被告人林某甲参与聚众赌博的赌资额为人民币2589489元,获利人民币10888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蔡某某、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2、证人林某乙、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有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林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林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某、林某甲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甲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司徒杰武

                                  检察官助理:陈小贝            

                                    2020年4月29日

附注:

1、被告人林某甲现羁押于江门市看守所,被告人蔡某某在江门市新会区**镇**路**号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六册随送;

3、由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依法扣押的款物提请法院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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