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公刑诉〔2018〕888号
被告人蔡世华,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仙游县**镇**村**小组长,中共党员,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现住仙游县**镇**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5月23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仙游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蔡忠华,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现住仙游县**镇**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5月23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仙游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蔡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仙游县**镇**村委会治保主任,中共党员,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现住仙游县**镇**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5月23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仙游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蔡某甲,男,195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5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现住仙游县**镇**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5月23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仙游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蔡某乙,男,194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47********,汉族,文盲,务农,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现住仙游县**镇**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5月23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仙游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蔡某丙,男,194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4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仙游县******退休职工,中共党员,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现住仙游县**街道***路**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5月23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世华、蔡忠华、蔡某某、蔡某甲、蔡某乙、蔡某丙涉嫌敲诈勒索罪,于 2018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听取了辩护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8年9月28日至10月2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以来,仙游县**镇**村委会**小组以小组长即被告人蔡世华、村治保主任(兼“牛只”代表、村民代表)即被告人蔡某某及被告人蔡忠华、蔡某丙、蔡某甲、蔡某乙为“牛只”的村民代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组织村民以该小组区域受到外界因素的污染为由,经过策划,多次组织该村部分村民在**镇**路(****与*****连接线)对过往倾倒部分垃圾车辆及重型车辆进行拦截扣留,通过用铁链锁车轮、轮胎放气、搭建帐篷安排村民看守车辆等具有恶势力性质的要挟手段强行索要钱财,及对位于该村***的福建省****有限公司场地内的三家民营企业以污染环境等为由在必经路口利用挖机挖横沟、租用移动活动板房堵门、安排村民24小时看守等强制要挟手段,对车辆和企业进行敲诈勒索,具体情况如下:
1、2016年6月份间,被害人林某甲竞标得***国道的养护工程,其员工在清理仓库内物品时,把一些废弃的轮胎和其他少量垃圾装上车辆倒在仙游县**镇**村北和路的一片空地。被告人蔡世华、蔡某某、蔡忠华、蔡某丙、蔡某甲、蔡某乙组织村民对该车辆扣留、轮胎放气和安排村民搭建帐篷轮流看守车辆等要挟手段,强行对倒垃圾的车辆人员索要人民币5万元才能放走车辆。之后,经**镇****参与协调,最终达成“罚款”人民币1.5万元的协议,***协调**村先垫付给**小组,后***以卫生整治费名义拨款人民币1.5万元给**村。
2、2016年12月份间,被害人黄某甲驾驶一辆土炮车,行经仙游县**镇**路**村路段,将车上垃圾倒在该路段存放骨灰的***旁边空地上。被告人蔡忠华、蔡某某等人以在此地倒垃圾污染**村土地为由,将土炮车扣留,钥匙被强行拿走,敲诈走被害人黄某甲人民币0.3万元。
3、2017年5月间,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一辆土方车,停在仙游县**镇**村村道上。被告人蔡某某、蔡某丙、蔡忠华、蔡世华等人利用无牌照摩托车拴住土方车上,以村道路面被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土方车压坏为由(实际路面未损坏),向被害人王某某索要人民币0.5万元。被害人王某某先后两次报警,均无法解决问题。被害人王某某最终被敲诈走人民币0.1万元。
4、2017年5月31日,被害人林某乙经营的一家通讯有限公司负责**镇***网络改造,其施工队把施工的泥土用小货车运到**镇**村**路的空地倾倒。被告人蔡世华、蔡某某、蔡忠华、蔡某丙、蔡某甲、蔡某乙组织村民对该车辆扣留,并用铁链锁方向盘和安排村民搭建帐篷轮流看守等要挟手段,强行对倒垃圾的车辆人员索要人民币4.8万元才能放走车辆。之后,被害人林某乙几经和该生产队讨价,最终被敲诈走人民币1.6万元。
5、2017年12月25日,被害人林某丙驾驶一辆大货车将车上的残留少量木头屑等垃圾倾倒在**镇**村北和路边上的空地上。被告人蔡某某、蔡忠华、蔡某甲等人组织村民扣留该车辆,搭建帐篷安排村民看守并强行索要人民币2万元。之后,**镇派出所民警出警处置,将现场拦截该车辆的违法当事人陈某甲抓获,并处行政拘留五日,敲诈未得逞。
6、2017年12月份期间,被告人蔡世华、蔡某某、蔡忠华、蔡某丙、蔡某甲、蔡某乙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组织、纠集**镇**村村民对仙游县**镇福建省****有限公司内的三家民营企业(叶腊石加工厂、废品塑料回收加工厂、煤渣及煤灰加工厂)以影响当地群众的身体健康、污染空气及影响农业生产等为由,雇佣挖掘机在福建省****有限公司门口挖沟和租用活动房堵住大门口,并安排村民看守,迫使车辆无法进出该公司,强迫要求该公司内的三家企业停工和搬离,并强行索要钱财,实施敲诈勒索。三家企业每家各被敲诈勒索走人民币3万元。敲诈勒索所得的赃款由被告人蔡世华保管,被告人蔡忠华负责出纳,大部分钱财按照**小组村民出工参与看守三家企业大门的天数进行发放工资,每人日工资人民币0.02万元。被告人蔡某某、蔡忠华、蔡世华、蔡某丙、蔡某甲、蔡某乙作为组织者和村民代表,每人多分得人民币0.1万元。
被告人蔡世华、蔡忠华、蔡某某、蔡某甲、蔡某乙、蔡某丙均于2018年5月23日被仙游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蔡世华、蔡忠华、蔡某某、蔡某甲、蔡某乙、蔡某丙的户籍证明、账单凭证等;
2.证人证言: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张某某、林某丁、黄某乙、陈某乙、黄某丙、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黄某甲、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蔡世华、蔡忠华、蔡某某、蔡某甲、蔡某乙、蔡某丙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仙游县公安局制作的案发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世华、蔡忠华、蔡某某、蔡某甲、蔡某乙、蔡某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分别敲诈他人财物12.2万元、14.5万元、14.5万元、14.1万元、12.1万元、12.2万元,数额巨大,属恶势力团伙,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忠华、蔡某某、蔡某甲已着手实施敲诈被害人林某丙人民币2万元的犯罪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飞鹏
检察员:何丽君
2018年11月26日
附:
(一)被告人蔡世华、蔡忠华、蔡某某、蔡某甲、蔡某乙、现羁押在仙游县看守所;被告人蔡某丙现取保候审在家。
(二)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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