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合检刑诉〔2020〕Z674号
被告人蓝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2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住重庆市合川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蓝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1日凌晨,被告人蓝某某去至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街道办事处希尔安大道1108号18幢1单元外,趁无人之机,通过钻门缝的方式进入重庆瑞旺园林景观设计有限公司内,徒手将该公司栽种于此的两株金弹子盆景盗走。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被盗金弹子盆景追回并发还了失主。经重庆市合川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盆景共计价值人民币5300元。
被告人蓝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口查询件、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
2. 证人毛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祝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蓝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辨认笔录;
6. 价格认定结论、树种鉴定意见;
7. 抓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蓝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蓝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蓝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蓝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强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蓝某某现监视居住于重庆市合川区**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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