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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蓝某某盗窃案)_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1142号

被告人蓝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86********,畲族,文盲,务工,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住址南安市**镇**街**号。因盗窃,于2019年3月20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日由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蓝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退回南安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南安市公安局于2020年9月18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19日19时12分许,被告人蓝某某从停放在南安市**城**期**栋**号门口的一辆货车上,盗走被害人吴某某放在车上的一件价值约1400元的铜角阀。2019年3月20日,被告人蓝某某因本案被南安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5日。

2、2019年6月21日1时许,被告人蓝某某到被害人杨某某位于南安市**镇**期**栋**号店面内,盗窃铜芯子3000个(价值人民币5100元),大阀芯600个(品牌型号不详,无法鉴定价值)。

3、2019年6月23日0时许,被告人蓝某某到被害人杨某某位于南安市**镇**期**栋**号店面内盗窃铜芯子约2000个(价值人民币2400元),不锈钢螺帽111个(价值人民币122元)。

2019年6月25日23时许,被告人蓝某某在**镇**期附近被民警查获,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归案经过、残疾证复印件、南安市残联关于蓝某某残疾证电脑档案、被害人提供的被盗物品实物等;

2.证人证言:证人阮某某、蓝某某、蔡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蓝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南安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辨认、检查等笔录:辨认现场笔录、辨认人像笔录、现场勘查记录简表、现场图、现场照片等;

7.视听资料:监控截图、监控光盘3张、同步录音录像光盘4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蓝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窃取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蓝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蓝某某系又聋又哑的人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蓝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蓝某某拘役五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慧敏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蓝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卷宗四册、光盘七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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