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刑诉〔2020〕159号
被告人蓝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301973********,瑶族,高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住都安瑶族自治县**乡**村**队**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9月14日被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蓝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和被害人相关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0日19时许,被告人蓝某某因土地纠纷在都安瑶族自治县**乡**街**水泥路上,使用一根钢管殴打被害人唐某某,至其左侧后肋骨折、左下颌骨骨折、左侧血胸。经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唐某某损伤程度综合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蓝某某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韦忠诚
2020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蓝某某现羁押于河池市人民医院特殊病区;
2.案卷材料壹册、讯问笔录壹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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