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蓝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41969********,汉族,高中文化,打工,户籍地:广东省梅州市**县**镇**路**号,现住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镇**村。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11月29日被铜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11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9年5月9日,由本院决定逮捕,当日由铜山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蓝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8年12月26日、2019年3月8日、5月21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19年1月10日、3月25日两次退回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2月10日、4月2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10月至2016年2月间,刘某某(另案处理) 通过被告人蓝某某介绍,在明知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仍帮助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某某(另案处理)从蓝某某(另案处理)处接受徐州**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南京**金属贸易有限公司、灌云**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价税合计人民币970282元,涉案税款人民币140981.15元。其中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认证抵扣,税款合计人民币107259.25元,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后失控,税款合计人民币33721.90元。
2、2015 年9月至2016 年1月间,深圳市**模具钢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袁某某(另案处理),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被告人蓝某某介绍,从蓝某某处接受徐州**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广西**贸易有限公司、南京**金属贸易有限公司、灌云**贸易有限公司、广西**贸易有限公司、**(上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9 份,价税合计人民币4175533 .30元,税款合计人民币606701.40元。上述39 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认证抵扣税款。
3、2015年6月至10月间,深圳市**不锈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某某,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 通过被告人蓝某某介绍,从蓝某某处接受**矿业有限公司、灌云**贸易有限公司、广西**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价税合计人民币891886元,税款合计人民币129590.28元。上述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认证抵扣税款。
4、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间,深圳市**五金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另案处理),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被告人蓝某某介绍,从蓝某某、李某甲(另案处理)处接受佛山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矿业有限公司、广西**贸易有限公司、南京**金属贸易有限公司、徐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8份,价税合计人民币2961900.90元,税款合计人民币430361.65元。上述2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认证抵扣税款。
5、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间,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林某某(另案处理),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被告人蓝某某介绍,从蓝某某、李某甲处接受佛山市**钢铁有限公司、**矿业有限公司、徐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等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83份,价税合计人民币9398461.24元,税款合计人民币1365587.11元,其中7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认证抵扣,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后失控,税款合计人民币61843.52元。
6、2015年1月至2016年2月间,深圳市**工业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甲(另案处理),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经被告人蓝某某介绍,从蓝某某、李某甲处接受徐州**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徐州**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广西**贸易有限公司、**矿业有限公司、德安县**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物资有限公司、佛山市**钢铁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6份,价税合计人民币5158698.50元,税款合计人民币747553.49元。上述4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认证抵扣税款。
7、2015 年5 月至2016 年1 月间,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另案处理),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被告人蓝某某介绍,从蓝某某处接受佛山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德安县**贸易有限公司、徐州**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灌云县**贸易有限公司、**(上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海)实业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1份,价税合计人民币6872125.45 元,税款合计人民币998514.41元,上述6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认证抵扣税款。
8、2015年2月至2016年3月间,深圳市**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王某乙(另案处理),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被告人蓝某某介绍,从蓝某某处接受徐州**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广西**贸易有限公司、**矿业有限公司、德安县**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4份,价税合计人民币3684568.65元,税款合计人民币535364.71元。上述3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认证抵扣税款。
9、2015年12月至2016年2月间,深圳市**机器人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朱某某(另案处理),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被告人蓝某某介绍,从蓝某某处接受**(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徐州**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徐州**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6份,价税合计人民币2965716元,税款合计人民币430915.97元。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认证抵扣税款。
10、2015年5月至20 16年2月间,深圳市**五金模具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某甲(另案处理),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被告人蓝某某介绍,从蓝某某、李某甲处接受佛山市**钢铁有限公司、佛山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南京**金属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徐州**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徐州**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8 份,价税合计人民币5377429 元,税款合计人民币781335.82元。上述48 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认证抵扣税款。
11、2015年1月至2016年2月间,深圳市**五金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人张某某(另案处理),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被告人蓝某某介绍,从蓝某某处接受佛山市**钢铁有限公司、佛山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徐州**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灌云**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0余份,价税合计人民币300余万元,税款合计人民币50余万元。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认证抵扣税款。
12、2015年2月至2016年3月间,深圳市**精密五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某(另案处理),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被告人蓝某某介绍,从蓝某某、李某甲处接受徐州**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物资有限公司、佛山市**金属有限公司、德安县**贸易有限公司等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2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378340元,税款合计人民币200271.62元,其中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认证抵扣,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后失控(税款合计人民币33800.64元)。
13、2015 年3 月至2016 年2 月间,深圳市**机电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某(另案处理),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被告人蓝某某介绍,从蓝某某处接受徐州**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徐州**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佛山市**物资有限公司、佛山市**钢铁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2份,价税合计人民币5675357 元,税款合计人民币824624. 45 元。上述5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认证抵扣税款。
14、2015年7月至2016年2月间,深圳市**光电有限公司财务经理李某乙(另案处理),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被告人蓝某某介绍,从蓝某某处接受佛山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灌云**贸易有限公司、徐州**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徐州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19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3339283元,税款合计人民币1938186.35元。上述11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经已认证抵扣税款。
15、2015年4 月至2016年3月间,深圳市**塑胶有限公司、深圳**科技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黄某乙(另案处理),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被告人蓝某某介绍,从蓝某某、李某甲处接受**矿业有限公司、德安县**贸易有限公司、**(上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灌云**贸易有限公司、广西**贸易有限公司、广西**贸易有限公司、灌云**贸易有限公司、南京**金属贸易有限公司、徐州**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徐州**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58份,价税合计人民币40409699.53元,税款合计人民币5871494.33元。上述35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认证抵扣税款。
16、2016年2月25日,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丙(另案处理),在无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通过被告人蓝某某介绍,从蓝某某处接受徐州**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价税合计人民币538829元,税款人民币78291.40元。上述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认证抵扣税款。
17、2015年2月至2016年3月间,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定代表人易某某(另案处理),在无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通过被告人蓝某某介绍,从蓝某某处接受佛山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矿业有限公司、灌云**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徐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徐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3份,价税合计人民币2488231元,税款合计人民币361537.87元。上述2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认证抵扣税款。
18、2015年3月至2016年3月间,深圳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定代表人龙某某(另案处理),在无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通过被告人蓝某某介绍,从蓝某某处接受佛山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灌云**贸易有限公司、徐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佛山市**钢铁有限公司、南京**金属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13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487597元,税款合计人民币216146.55元。上述1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认证抵扣税款。
19、2015年2月至2016年3月间,深圳市**模具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某某(另案处理),在无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通过被告人蓝某某介绍,从蓝某某、李某甲接受佛山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佛山市**物资有限公司、**矿业有限公司、**(上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灌云**贸易有限公司、南京**金属贸易有限公司、徐州**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徐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3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432660元,税款合计人民币208164.27元。上述1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认证抵扣税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认证清单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袁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蓝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蓝某某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祥
附:
1.被告人蓝某某现羁押于铜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9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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