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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蒲某某放火案)_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龙检一部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蒲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521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四川省泸县人,住四川省泸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7月1日被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5日被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蒲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0日23时许,被告人蒲某某酒后到泸州市龙马潭区小市中码头综合大楼3单元204号其前夫陈某某家中找陈某某未果。蒲某某即拨打陈某某电话,陈某某未接听。蒲某某认为是陈某某故意不理自己,遂心生怨愤,用陈某某家中的打火机将卧室中的床单点燃,导致陈某某家中的床燃起明火后烧毁。周边邻居闻到烧焦气味后拨打119及110报警,后消防人员赶到现场将明火扑灭。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蒲某某以放火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蒲某某归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蒲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全案事实及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蒲某某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明亮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蒲某某现羁押于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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