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蒲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麻某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麻某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公诉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蒲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51967********,汉族,中专文化,麻某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麻某县”)**公司职工,现住麻某县**镇**社区**公司家属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月10日被麻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7日经本院决定由麻某县公安局重新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麻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蒲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蒲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湘N******小型轿车由民族中学往火车站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麻某县中医院路段,将正在横过道路的行人李某某、田某某、张某某撞伤,随后蒲某某到中医院喊来医生,一同将伤者送往医院治疗,等待公安机关处理。事故发生后,交通民警赶到麻某县中医院调查,在中医院依法提取了蒲某某血样样品。次日,经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蒲某某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45.0mg/100ml。2019年12月31日麻某县公安局交通管理中心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蒲某某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

被告人蒲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积极赔偿三名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病例资料、协议书、谅解书、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2.证人宋某某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田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蒲某某的供述;

5.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蒲某某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拘役、鉴于被告人蒲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湖南省麻某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勇民

2020年7月6 日

附:

1.被告人蒲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