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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蒲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碚检刑诉〔2021〕Z5号

被告人蒲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01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北碚区**路**号**单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11月20日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9月6日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2014年1月22日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7月6日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6月28日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7年1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蒲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杨某某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蒲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8日凌晨,被告人蒲某某驾驶电动车至重庆市北碚区金华路**门店,用断线钳夹断链子锁进入门面内,盗窃吧台内现金1500元。

2020年10月11日凌晨,被告人蒲某某骑电动车到重庆市北碚区将军路的**餐馆,用断线钳夹断链子锁进入门面内,盗窃半桶油,王老吉2箱,乐堡啤酒24瓶,小郎酒10瓶。

2020年10月22日凌晨,被告人蒲某某骑电动车到重庆市北碚区碚南大道**馆,用断线钳夹断链子锁进入门面内,盗窃10瓶小郎酒,3瓶劲酒,5瓶江小白,硬盒天子烟8盒,元宝食用油一桶,土猪肉20斤。

2020年10月31日凌晨,被告人蒲某某骑电动车到重庆市北碚区康宁路曾某甲**门面,用断线钳夹断链子锁进入门面内,盗窃30瓶小郎酒,7瓶江小白,5瓶劲酒。

2020年11月16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蒲某某抓获归案,蒲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经重庆市北碚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物品共价值人民币212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资料、价格认定结论书、归案经过、前科材料等书证;

2.证人曾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曾某甲、马某某、李某某、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蒲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等笔录;

6.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蒲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蒲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蒲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蒲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邓婷婷

    2021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蒲某某现被羁押于重庆市北碚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九十一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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