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蒙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公民身份号码4526251984********,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县**镇**村**屯***号。2015年11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德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8年11月5日因犯抢夺罪被德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4年12月7日因吸毒被德保县公安局**派出所罚款伍佰圆;2015年5月14日、2018年2月6日、2019年10月18日因吸毒分别三次被德保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0月18日被德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德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德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蒙某甲、蒙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10日凌晨,被告人蒙某甲伙同黄某甲(已判刑)到广西****材料有限公司厂房,盗走厂内一捆电揽线,去皮后将铜芯拿到**县城****小区门面刘某甲的废旧店卖,得钱后两人平分。
2、2019年6月16日凌晨,被告人蒙某甲伙同黄某甲到**县****有限责任公司车间,盗走车间内一捆电揽线,削皮后将铜芯拿到**县城****小区门面刘某甲的废旧店卖,得钱后两人平分。
3、2019年6月22日凌晨,被告人蒙某甲伙同黄某甲到**县****有限公司仓库,盗走仓库内的一捆电揽线和六个铜套,将电揽线削皮后将铜芯与铜套一起拿到**县城****小区门面刘某甲的废旧店卖,得钱后两人平分。经德保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揽线和六个铜套价值为14059元。
4、2019年9月10日16时许,被告人蒙某甲伙同蒙某乙到**县****有限公司盗取该公司碎木刀片5把,拿到**县**镇**村路口刘某乙的废旧店卖,得钱后两人平分。
5、2019年9月11日18时许,被告人蒙某甲伙同蒙某乙到**县**镇**村**屯*****斜对面的********修配中心盗取挖掘机行走马达总承和导轮各一个,然后拿到**县**镇**村路口刘某乙的废旧店卖,得钱后两人平分。
6、2019年9月27日18时许,被告人蒙某甲伙同蒙某乙到**县**镇**路许某甲经营的“**”副食品店,盗取许某甲放在收银台上的OPPO手机一部和放在抽屉里的400多元现金,得手后两人骑摩托车逃离现场。经**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OPPO手机价值为749元。
7、2019年9月28日11时许,被告人蒙某甲伙同蒙某乙到**县**镇**社区***街**号副食品店内盗取许某乙放在抽屉里400元现金。
8、2019年10月1日16时许,被告人蒙某乙伙同蒙某甲到**县**镇****河边一公共厕所旁,盗走方某某放在路边的一辆白色能众牌三轮电动车。经德保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能众牌三轮电动车价值为10030元。
9、2019年10月1日16时许,被告人蒙某甲伙同蒙某乙到**县**镇********副食品经营店盗取农某某放在烟柜里的6、7包“芳山”牌香烟和5包“玉溪”牌香烟。
10、2019年10月2日15时许,被告人蒙某甲良伙同蒙某乙到**县**镇*****附近**副食品店盗取黄某乙放在收银台抽屉里的300多元现金。
11、2019年10月4日15时许,被告人蒙某甲伙同蒙汉某乙到**县**镇****坡底(**屯)“*****”盗取苏某某的现金300多元。
12、2019年8月10日12时许,被告人蒙某甲独自一个人骑摩托车到**县**镇****盗走崔某某放在厂内四轮电动车中的两个电瓶,后在途中将两个电瓶以200元卖给他人。
13、2019年8月19日12时许,被告人蒙某甲独自一个人骑摩托车到**县**镇******小区负一楼停车场盗取凌某某停放在该停车场内三轮电动车的三个电瓶,后将偷得的三个电瓶拿到**县**镇******对面的一家废旧店卖,得钱160元。
14、2019年10月1日11时许,被告人蒙某甲独自一个人到**县**镇*****附近的“********”内盗取赵某某放在收银台抽屉里的300多元现金。
15、2019年10月3日13时许,被告人蒙某甲独自一个人到**县**镇**社区*****斜对面的****食品店,盗取农某某放在抽屉里的300多元现金。
16、2019年10月5日11时许,被告人蒙某甲独自一个人到**县**镇****小区一商铺,盗取陆某甲烟柜中的两包真龙海韵香烟,价值120元。
17、2019年10月11日13时许,被告人蒙某甲独自一个人到**县**镇**村**屯陆某乙家,盗走陆某乙放在一楼的一部五羊牌两轮电动车。经德保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五羊牌两轮电动车的价值为19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害人陈某某等人的陈述;
2. 被告人蒙某甲、蒙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3. 鉴定意见;
4.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照片、指认照片等;
5. 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蒙某甲、蒙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蒙某甲、蒙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蒙某乙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农世泼
附:
1.被告人蒙某甲、蒙某乙现羁押于德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光碟肆张、《量刑建议书》贰份、《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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