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从检刑诉〔2021〕3号
被告人蒙某甲,曾用名蒙某乙,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31996********,壮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从江县,现住从江县**镇人民政府旁,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0月26日,被从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从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蒙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9日晚,被告人蒙某甲与潘某某、蒙某丙在从江县**镇的**饭店吃饭、喝酒。期间,蒙某甲明知贵HH****号小型轿车属于报废车辆,仍驾驶该由**镇政府方向沿腊光线往**镇卫生院方向去买香烟。22时15分,当行驶至**镇**路段时,被从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蒙某甲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5.4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血液、小型轿车;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机动车情况说明、鉴定文书等;3.证人潘某某、蒙某丙的证言;4.被告人蒙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蒙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已经报废的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蒙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蒙某甲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从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前进
2021年1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852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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