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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蒙成、孟某某开设赌场案)_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息检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22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息烽县**镇**村**组贵州省息烽县**镇**栋**单元**室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9月12日被息烽县人民法院判决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于2013年11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息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息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蒙成(曾用名蒙成锋),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221995********,布依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息烽县**镇**村**组,现住贵州省息烽县**镇**栋**单元**室,2014年7月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1月9日被息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17年8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息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30日被息烽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息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息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息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蒙成、孟某某开设赌场案,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月至4月,被告人孟某某、蒙成通过组建微信群,组织群内成员20余人利用游戏软件“牛老板”进行斗牛牛赌博,制定抽头规则进行管理、赔付,并根据群内参赌人员的输赢情况从中抽头渔利。

2.2020年4月28日凌晨,被告人蒙成酒后在息烽县永靖镇东门坝雪花飘酒吧门口为发泄情绪,与蔡某某(另案处理)、吴某某(另案处理)一起对韩某某随意进行殴打。

案发后,被告人孟某某、蒙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前科材料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蒙成、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陈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4.勘验、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勘验笔录及照片;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交易记录、审讯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蒙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蒙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并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蒙成酒后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孟某某、蒙成刑事责任,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蒙成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蒙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孟某某、蒙成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蒙成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息烽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海洁

                                               检察官助理 陆灵

2020年9月8日 

                                                     

附件:1.被告人蒙成、孟某某现羁押于息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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