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一部刑诉〔2020〕988号
被告人蒋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3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遂平县,住河南省遂平县**乡**庄**组**号。因犯抢劫罪,于2011年10月26日被遂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非法买卖、储存运输危险物质,于2019年11月29日被遂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上蔡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9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6日23时10分许,被告人蒋某甲酒后驾驶豫Q6****小型普通客车,沿上蔡县**镇**街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上蔡县**镇**街西头附近,与相对方向闫某某驾驶的豫PH****重型半挂牵引车(后牵引豫Q****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相撞后,又与王某某驾驶的豫QF****重型半挂牵引车(后牵引豫Q****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蒋某甲、蒋某乙受伤及三车辆受损,与相对行驶而来的两辆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交通事故,蒋某甲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蒋某甲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244.14mg/100ml。被告人蒋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蒋某乙、闫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蒋某甲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根据《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3)15号]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蒋某甲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胜利
2020年12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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