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零检二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蒋某甲,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011978********,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住零陵区**厂,因涉嫌诈骗罪,经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7日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9日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伍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011982********,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住菱角塘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6日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0日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逮捕。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甲、伍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10月10日,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蒋某甲、伍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3日至5月25日,被告人蒋某甲、伍某某同唐某甲、蒋某乙、唐某乙等人在零陵区**酒店内打扑克牌进行赌博,蒋某甲、伍某某合伙在赌博过程中利用电子作弊设备诈骗唐某甲人民币27000元。2020年6月17日,被告人蒋某甲退赃人民币3万元至南津渡派出所。2020年9月29日,被告人伍某某家属代为退赃2万元给被害人唐某甲,取得被害人谅解。
2020年6月4日,被告人伍某某被抓获归案。2020年6月15日,被告人蒋某甲到南津渡派出所投案。2020年10月21日,被告人蒋某甲、伍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清单、刑事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支付宝、微信转账记录、酒店房间登记记录、谅解书、收条、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证人张某某、蒋某乙、唐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唐某甲的陈述;被告人蒋某甲、伍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甲、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甲、伍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的办法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为共同犯罪,二被告人所起作用相当,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涯芳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伍某某现羁押于零陵区看守所,被告人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零陵区**厂。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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