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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刑诉〔2020〕274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41975********,苗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村委会**捕前住三亚市天涯区**村委会****,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被告人蒋某某与其妻子李某某同居后,在李某某家槟榔园内简易房中发现李某某已故前夫黎某某遗留下的自制火药枪一把。蒋某某便将该枪支拆开并藏匿于槟榔园内,并偶尔用于打散养鸡和槟榔园里的鸟。2019年2月7日,蒋某某为了将其持有枪支的木质枪托改为金属折叠枪托,使用李某某的手机及淘宝帐号购买了金属三角折叠枪托,后因其改装过程中将金属枪托损坏,便将该金属枪托丢弃。

2020年9月10日16时许,公安干警根据线索在三亚市天涯区**农场**队**槟榔园内扣押了被告人蒋某某藏匿于此的长约1.6米的枪型物1把以及铁砂、射钉弹等物。经三亚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蒋某某处扣押的枪型物系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枪支等;2.书证: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淘宝购物记录等;3.证人证言:李某某、蓝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枪支弹药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违反国家对枪支的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一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郑如翔

                                               检察官助理:   

                                               

2020年12月16日 

                                                     

附件:

被告人蒋某某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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