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姑检诉刑诉〔2019〕109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性,居民身份证号码3306811986********,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住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镇**村**号。被告人蒋某某因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8年8月31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重大、复杂,本院于2018年12月27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决定将本案退回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补充侦查。2019年2月 11日,该分局经补充侦查完毕,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至2018年8月间,被告人蒋某某从非正规渠道购入多种美容注射剂药品后,通过微信联系等方式先后多次分别向肖某某、周某某、杜某某、葛某某销售保妥适(BOTOX)、韩国溶解酶(LIPORASE)、菲洛嘉青春素(NCTF135HA)、粉毒(MEDITOXIN),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2605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7年10月,被告人蒋某某以1550元每支的价格向肖某某(另案处理)出售保妥适3支、以300元每盒的价格向肖某某出售韩国溶解酶2盒。
2.2018年3月,被告人蒋某某以2400元的价格向肖某某出售韩国溶解酶4盒、菲洛嘉青春素1盒。
3.2018年3月,被告人蒋某某以1300元每支的价格向肖某某出售保妥适5支。
4.2017年9月,被告人蒋某某以450 元每支的价格向周某某(另案处理)出售粉毒5 支。
5.2018 年1 月,被告人蒋某某以400 元每支的价格向周某某(另案处理)出售粉毒6 支。
6.2018 年3 月,被告人蒋某某以300 元每支的价格向周某某(另案处理)出售粉毒10 支。
7.2017年11月,被告人蒋某某以500 元每支的价格向杜某某出售粉毒3 支。
8.2018年7月,被告人蒋某某以350元每支的价格向杜某某出售粉毒2支。
9.2018年8月,被告人蒋某某以350元每支的价格向杜某某出售粉毒1支。
10.2017年10月,被告人蒋某某以450元每支的价格向葛某某出售粉毒2支。
11.2017年12月,被告人蒋某某以400元每支的价格向葛某某出售粉毒2支。
案发后,公安机关查获从肖某某及肖某某经营的诊所处扣押的保妥适1支,溶解酶4盒、菲洛嘉青春素1盒;
经苏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涉案药品均按假药论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扣的保妥适等(照片);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扣押清单、对“HUTOX100”等五种产品认定的批复等;
3.证人肖某某、葛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所作的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等;
6.电子数据:提取的微信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销售假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霞
2019年3月7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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