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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诈骗案)_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19〕75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901199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池州市贵池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3日被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4日11时许,被告人蒋某某到铜陵市义安区顺安镇**通讯手机店,与受害人王某某口头约定以6500元价格质押一部黑色苹果XS手机,王某某当即通过支付宝转账6500元给蒋某某。蒋某某随即向王某某借用该部手机玩游戏,当场输掉6000余元,无力赎回手机,遂假借打电话之机走出店外,趁王某某不注意乘坐出租车迅速离开现场,后将该部手机转卖。同年11月28日蒋某某向王某某转账退赔6500元,后王某某书面表示谅解,同年12月3日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查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诈骗公私财物价值6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兴安

2019年8月9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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