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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组织作弊案)_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一部刑诉〔2020〕183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74年****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811974********,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苏省丹阳市******号。被告人蒋某某曾因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于2008年8月14日被丹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9时许,被告人蒋某某为帮助考生刘某某通过机动车驾驶证科目一考试,在丹阳市车管所机动车停车场使用信号收发装置、摄像头、蓝牙耳机、无线网卡等作弊设备,组织刘某某考试作弊,后被监考官当场发现。

被告人蒋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案件侦破经过、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考试成绩查询单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严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扣押等笔录:5.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考试作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玉中

2020年10月15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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