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合检刑诉〔2020〕Z366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2199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重庆市合川区**小区**幢**(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6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4日23时许,被告人蒋某某在途经重庆市合川区将军路202号门市外时,见陈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田中力星牌二轮电动车未拔取钥匙,遂趁四周无人之机,将该电动车骑至重庆市合川区交通街483号1单元楼下,并将该电动车电瓶取下后,将该电动车丢弃此处,后被失主陈某某找回。次日,蒋某某将所盗电瓶销赃获款40元。经重庆市合川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2400元。
被告人蒋某某于2020年5月2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查询、被盗电动车照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收条等;
2.证人证言:马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喻世成
检察官助理:秦海鑫
2020年6月22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监视居住在重庆市合川区**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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