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检一部刑诉〔2020〕270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21993********,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东安县**乡**村**组**。2018年3月因盗窃被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行政拘留10日。2019年10月因盗窃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行政拘留10日。2019年10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 2019年11月4日由成都市青羊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6日凌晨,被告人蒋某某伙同他人(在逃,身份不明)在本市青羊区**路**网吧利用在网吧上网之际,趁网吧管理人员睡觉之际,蒋某某动手盗窃该网吧内两台电脑组装机【含英特尔(I3-6100)CPU2个、光威16G内存2根、英某某公版显卡2张、微星B150M主板2张】(共计价值2696元)。
2019年10月11日,公安机关在本市武侯区一网吧内将正在上网的蒋某某挡获。赃物未追回。被告人家属已经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受害人了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蒋某某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溦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88047****;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意见书壹份、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函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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