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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桂市象检刑诉〔2019〕402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3211980********,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镇**村**号。因犯盗窃罪,1998年8月被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2000年12月、2005年4月、2012年8月、2015年11月、2017年7月分别被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年六个月、九个月、八个月、七个月;因犯盗窃罪,2016年8月、2018年10月被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十个月。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9月17日被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7日6时许,被告人蒋某某开电动车窜至桂林市象山区凯风路1号白云燃油小区一楼道内,见被害人杨某某(女)的绿源牌电动车停放在该处,即用事先准备的起子撬开电动车的座板,用剪刀剪断电瓶线将该车的5个电瓶盗走。

同年8月中旬凌晨3时许,被告人蒋某某开电动车窜至桂林市民主路40号1单元楼下,采用同样的手段将被害人孙某某停放在该处的新日牌电动车的5个金超威牌电瓶盗走。

同年9月16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蒋某某窜至桂林市紫霞巷8号一居民楼下,采用同样的手段将被害人喻某某停放在该处的格铃牌电动车的5个超威牌电瓶盗走。

作案后,蒋某某销赃共计得赃款人民币480元,已挥霍。

经桂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赃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450元。

被告人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剪刀、起子、内六角套筒等;2. 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45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在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谢辉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羁押于桂林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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