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宝检一部刑诉〔2020〕1660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61985********,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本市静安区**路**弄**号。2013年9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12月因吸毒行为被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5年7月变更为社区戒毒三年;2015年5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6月23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9日22时许,被告人蒋某某酒后搭乘被害人姚某某驾驶的出租车至本区**路**路路口时,因目的地问题与姚某某发生纠纷,后蒋某某为发泄情绪借故生非,采用扇耳光、拳击等方式对姚某某进行殴打,并无证驾驶姚某某的出租车行驶,致车辆受损。经鉴定,车辆物损价值1480元人民币。
被告人蒋某某于2020年5月20日主动投案,在侦查后期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办案说明》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蒋某某到案情况。
2.被害人姚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在案发当晚载客运营时被醉酒男乘客蒋某某殴打头部并被拉出驾驶室,后蒋某某将其出租车开走并致车辆损坏。
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蒋某某殴打司机并将司机从驾驶室拉出,后蒋某某驾驶出租车离开。
4.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街面监控视频证实,被告人蒋某某在案发当晚驾驶出租车。
5.上海市公安局出具的《验伤通知书》、上海恭平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姚某某所受外伤不构成轻微伤。
6.宝山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上海强生集团汽车修理有限公司出具的《上海增值税普通发票》证实,涉案出租车车损价值1480元人民币。
7.被害人姚某某出具的《赔偿谅解书》《收条》证实,其已收到赔偿并对被告人蒋某某谅解。
8.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户籍人员基本信息查询情况证实,被告人蒋某某的身份及前科劣迹情况。
8.被告人蒋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随意殴打他人,又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他人直接损失1480元人民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拘役五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敏芳
检察官助理:钱晶
2020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相关法律条文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卷宗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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