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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9〕6131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2199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镇**村。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9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蒋某某向他人购买了毒品甲基苯丙胺后,与杨某某、陈某某、雷某某前后来到其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岗瓦埔***巷***号***厂**房的住处内一起吸食毒品。2019年9月6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蒋某某抓获归案,并当场缴获手机一部及吸毒工具一批。经鉴定,被告人蒋某某及杨某某、陈某某、雷某某头发内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毒品尿检报告单,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材料,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陈某某、雷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七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恒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检察机关讯问笔录复印件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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